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注意事项:
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纳税人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合法有效扣除凭证,否则不得进行扣除。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