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作为一项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具有哪些性质

2020-10-15 教育 254阅读
义务教育的3种性质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在新法中,就是要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去体现这种统一的保障。并通过这种统一的保障,通过内容的一致来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体现公平。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新义务教育法有七大亮点
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第五,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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