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需要把解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的权属分配状况做一简要的回顾。解放初期,为了尽快废除封建性或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改革,没收了地主等用以剥削农民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为保障农民已得到的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颁发了土地所有证书。土改后,国家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引导农民将土地入社,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1952年普遍成立了初级农村生产合作社,1956年由初级社转变为高级社,1962年成立了人民公社。根据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由此,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农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对其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原有宅基地是指由解放前祖传下来的,土改时分给农户的宅基地。对于该土地,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个人不享有所有权。这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宅基地上已建有房屋的,房屋归个人所有,如继承该房屋的原户主的亲属,集体应确认其对土地的使用权;一种是该宅基地上无房屋存在,作为空闲土地,原互助对空闲的土地不再享有使用权,该宅基地应由集体统一安排使用。若此宅基地被依法批准为他人的宅基地,原户主不得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