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红白事”是否属于“大操大办”有六大标准
怎样算是“大操大办”?中央纪委网站曾刊文介绍,有专家对判定“红白事”是否属“大操大办”给出六条基本判定标准:一看操办“红白事”是否使用公款;二看是否使用公物,如公车等;三看是否使用公产,如免费使用礼堂等;四看来宾中有无管理和服务对象,是否收其礼金礼品,特别是有无借机敛财;五看来宾中有无使用公物;六看是否影响他人休息、破坏环境等。
有地方纪委还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各级严格执行“七个严禁”:即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规模;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参加婚丧嫁娶事宜,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金,借机敛财;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等公共资源;严禁以单位名义赠送礼金、礼品;严禁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单位工作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严禁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一位从事相关领域研究的专家认为,“严禁大操大办”的法理依据出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其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不准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等行为。
中央纪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释义》提出,这里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除了包括结婚丧礼外,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过生日,子女上大学,乔迁新居等各种与亲朋好友共同庆祝的事宜。所称的“大办”,是指大大超过了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消费标准。所称的“造成不良影响”,是指在群众中或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损害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所称的“借机敛财”,是指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收受各种名义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物质性利益。
哪些人不准“大操大办”?《廉政准则》适用对象为县(处)级以上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则参照执行。这也可以视作中央法规层面“严禁大操大办”的对象范围。
无论是《廉政准则》,还是后续出台的《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等规范性文件,均态度坚决、要求明确,但考虑到各地风俗习惯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故而都未对“违规行为”列出具体界定标准,而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
各地因地制宜给出大致三类具体“操作办法”
目前,不少地方都结合实际出台了具体的“操作办法”,一些地区还形成了“报告—公示—曝光”机制,即摆酒前先报告,然后公示准备办多少桌、准备请哪些人,最后纪委通过明察暗访和举报把关,及时曝光、处罚违禁官员。
从“报告”程序上看,有地方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活动前,必须向所属党组织申报,说明时间、地点、邀请人员范围及数量。例如,陕西宝鸡市要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操办婚礼的,应当在操办婚礼5个工作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报,说明操办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宴请人数以及其他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规定。
针对“曝光”程序,多地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组织协调各级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等操办婚庆喜宴的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对各地各单位作风建设情况,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活动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凡发现在婚丧喜庆活动中不按规定报告、报告与实际不符、违规操办等方面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而对于党员干部办婚宴能摆多少桌、收多少礼金、请哪些人等具体问题,各地出台的具体“操作办法”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限定人数桌数。石家庄、贵阳等30余地,都明令限制摆酒的桌数,但摆桌上限,各地不同,多限定在20桌左右。湖南还细化要求,干部办红白事,一方办宴禁超200人(20桌),两方合办禁超300人(30桌)。山西吕梁则限定了每桌标准,含烟酒在内禁超1000元;
二是限定礼金金额。如广西河池市规定,亲戚以外人员参加干部职工操办的婚事,馈赠、封送的礼金或同等价值礼品每人次不得超过100元。湖南岳阳市出台的《岳阳市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礼金标准原则控制在每人200元以内;
三是限定宾客身份。在各地要求“官员婚丧嫁娶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基础上,20余地区还规定禁邀“同事”。新疆阿勒泰规定,同事、同学及好友可到场帮忙,但禁止随礼。湖南、湖北等地还细化了亲属范围: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
除要求向纪委报告、限定人数桌数等较为常见的规定外,一些地方还对宴席的档次、标准作了规定。而在适用对象方面,不少地方将范围划定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一些地方更是明确将离退休人员、农村“两委”班子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等纳入监督范围。
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违纪行为该如何处分?
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是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根据中央纪委网站介绍,首先,本条是在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将原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重在强调,除利用职权以外,利用职务所形成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也是禁止的,以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对原第二款未作修改。
其次,本条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三类违纪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一是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此类行为无论是否大操大办,也无论是否收送礼金,只要该婚丧喜庆事宜是党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的,如: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较大规模或者多次请客等形式,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收取较大数额礼金。三是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如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等等。
应当指出,禁止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不是禁止传统民俗。只要注意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注意可能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影响,搞简朴、正常的婚丧喜庆事宜,一样体现传统民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