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立消费券制度。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马斯洛认为,人类的需要是有层次的,由低到高,它们是: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生存权是人的基本人权,满足最基本的衣食住行是人的基本需求。扶持贫困,解决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的温饱问题也是政府的职责。
建立低保制度,给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每月发放困难补助,虽然是解决生存问题的有效手段,但这种模式的弊端也不容忽视。
参照美国食品券制度,借鉴今年金融危机期间为扩大内需在杭州、成都等城市发放消费券的做法,我国的低保制度可由货币形式改为货币和食物相结合,食物可采取发放专门购买食物的消费券,这种制度设计是可行的,也符合中国国情。
2.推行廉租房制度。
杜甫诗中提出“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这是古代有志之士对理想社会的追求。同样,“居者有其屋”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追求。
只有安居了才能乐业,社会才能发展、才能进步。但是,如何理解“居者有其屋”,我们过去把“其屋”片面地理解成有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各地也普遍推行“福利房”,其结果是有权有势的,能够多分房,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难以分到“福利房”。
其实“有其屋”主要是指居民都应该有居住的房屋,包括有产权的自有房,也包括没有产权的出租房,这是能够做到,也应该能够做到的。
参照美国的做法,我国城市住房改革,应该将以“福利房”为主的制度改为以“廉租房”为主的制度,以改变“福利房”制度的弊端。“廉租房”制度作为政府提供的一项福利制度,应充分体现“廉租房”的性质。
一是“廉租房”的投资主体是政府,房屋要价廉质优,投资成本要低;
二是"廉租房"的面积要严格控制,一般在50平方米以内;
三是“廉租房” 只租不售,严禁借“廉租房”之名行“福利房”之实,一经查实,必须严格处理;
四是“廉租房”的租金要低廉,必须让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住得起;
五是“廉租房”的对象必须严格控制,主要用于低保对象,即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廉租房”的分配必须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廉租房”还要有退出机制,申请的住户要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条件改善了,不符合居住“廉租房”条件的,要主动退出,使“廉租房”能够循环使用。
3. 统一医疗制度。
医疗问题是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问题,美国也没有实行全民免费医疗。我国陕西省木读县试图实行全民医保的试点,结果出现“有病进不来,无病出不去”的尴尬局面,可见医疗问题的复杂性。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的医疗制度,目前我国的医疗制度基本建立,但不同的群体,医疗制度是不一样的。
城镇职工有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这些医疗制度主要属于大病统筹形式,基本医疗问题即城乡居民的门诊医疗问题还没有解决,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的“小病忍,大病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还没有解决。
新的医保制度主要要解决全民医保问题,在新医保制度还没有实施之前,国家应对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采取更加优惠的医疗制度,比如说:
低保对象的普通门诊可以免挂号费;低保对象在社区医院看病费用可以优惠等,以满足低保对象最基本的医疗需求;医院要开辟针对困难家庭和困难群体的绿色通道,对急诊病人要给予免费救治。
而对医院因救治困难人群而收不到治疗费的,地方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相当于财政对国有企业坏账的核销一样。
4.应倡导民间组织建立免费食品供应制度。
建立最低社会保障制度政府有义务,发挥政府的主体作用无可非议,但任何事情都想政府包下来,政府也难以承受,甚至会出现养懒汉的社会现象。但政府如果强制地采取一些措施,一味地取缔,可能还会适得其反,效果不一定好。
如果在某些方面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让民间组织参与,可能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美国民间组织自发的食品供应制度,是值得学习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少民间组织有能力,也愿意为社会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
在我国,虽然城市里基督教组织很少,但我国大部分城市都有佛教组织,这些佛教组织民间捐款多,经济实力比较强,是有能力从事一些公益活动的,且扶弱济困的慈善事业和佛教的“慈悲为怀,普度众生”的思想也是相符合的、是可行的。
我国地方政府可以作些尝试,鼓励和倡导教会组织和其他一些民间组织自发为社会的流浪汉等特殊群体提供免费食品,让他们也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扩展资料:
民政部李立国部长介绍说,十年来,我国社会福利政策不断完善,受惠范围逐渐由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弃婴等特殊群体向全社会拓展,社会福利事业正在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迈进。
老年福利事业大大拓展:
截至2011年底,15个省份建立了80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16个省份建立了生活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各个省份均出台了老年人社会优待政策。
养老机构和床位数分别从2002年的3.76万个、114.9万张增加到2011年的4.09万个、351万张,管理运营机制从政府主办向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转变。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不断完善:
国家制定了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出台了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进一步完善了福利企业优惠政策。
逐步推行了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医疗救助等帮扶政策,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了更加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孤儿保障有了全面的制度安排:
201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对孤儿抚养、教育、医疗、康复、成年后就业、住房等作了全面的福利制度安排。
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0元、600元,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补助地方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积极探索把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分类纳入保障范围。
面向公众的基本社会服务不断拓展:
婚姻登记服务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政策逐步推开。社区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商业性便民利民服务得到长足发展,截至2011年底,我国共有城乡社区服务设施16万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23.6%。
大力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平均以每年10%的增长速度健康有序发展。地名公共服务不断拓展和深化。2011年中组部、民政部等18个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有了制度性安排。
福利彩票事业实现跨越发展:
2009年国务院颁布《彩票管理条例》,有效规范了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福利彩票销售额连年增长,十年间累计筹集公益金1885.5亿元,有力支持了社会福利事业和其它公益事业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正在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