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政局
苏政民〔201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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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政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修订)
为适应苏州市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市民政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现将《苏州市民政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民政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民政事业发展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民政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三条 苏州市民政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在民政局党委的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防止浪费;整合资源,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民政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预、决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根据党委(支部)和行政领导的意图,组织和保障好各项事业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各单位须单独设置财务岗位,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进行独立核算,完善财务主管(会计)、出纳分工负责制;直属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动,应征得民政局(机关)同意,民政局(机关)负责直属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的有计划轮岗。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印鉴、票据分管制度(出纳不保管单位财务印鉴),加强财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局机关定期对直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进行评审。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编制年度预算,由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待市财政局正式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单位要提高对预算重要性的认识,单位领导要亲自参与预算的编制工作。编制预算要认真论证,集体研究,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预算内容要齐全,包括收入预算建议计划和支出预算建议计划。
(一)收入预算建议计划包括财政预算内经费拨款、预算外资金专户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收入预算建议计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项收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编制到具体收入项目,切实做到不少报、不漏报、不虚报。
(二)支出预算建议计划包括基本支出建议计划和项目支出建议计划。
1、基本支出建议计划内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建议计划、商品和服务支出建议计划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建议计划三部分。基本支出建议计划实行定员定额编制。
2、项目支出建议计划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建议计划(含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和专项资金建议计划两部分。各单位在编制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建议计划时,要确定本单位的资金需求重点,优先申报与单位(部门)职能紧密相关的项目,确保重点工作任务的项目资金,同时要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立项理由和项目具体预算,填写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各单位按原定预算程序报上级相关部门核准后方能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条 直属事业单位每半年后20日内向市民政局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每年必须按照规定编制财务决算。财务决算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并编写财务决算执行情况的文字说明,找准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符合汇总上报要求。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专项、专款收入等。收入要反映会计主体,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私设账外收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区分不同情况,开具符合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或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具备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全部收入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管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以政府名义接收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其他非税收入应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或结算票据,并按规定缴入财政储存户管理。各单位管理的出租房收入按资产权属缴至权属单位专户,严禁使用财政规定以外的票据。
第十四条 各单位涉及征税范围的收入,应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依法纳税,如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需按有关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和往来结算资金票据要指定专人管理,定期向市财政局结报、核销,已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金额要与上交财政专户金额相符。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定期与市民政局、财政局核对财政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资金的到位情况。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业务,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专款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等。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坚持“一支笔”审批,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集体讨论,计划外支出应报市民政局审批。局机关原则上不安排计划外支出,对确实有利于事业发展的特殊支出需经局办公会集体研究后方可实施,直属事业单位审批程序和限额自定。
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的范围和标准。各单位应根据资金性质严格执行各项经费的开支范围,确保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属于市立项目范围的,要及时编制预算,经市财政审核后按实列支。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以及慈善、福彩资金等实行重点管理和监控,相关单位应主动书面报告主管局。
第二十条 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规定向市民政局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局机关各业务部门在分配条线专项经费时,应会同财务部门制定方案,经局分管财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结余与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略有节余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专项经费结余不计提基金,全额结转下年度,经报请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同意后方可使用。事业经费结余可计提专用基金,其中福利基金按30%的比例计提,修购基金按10%(殡仪馆按30%)计提、医疗基金按10%计提,风险基金按10%计提(仅殡仪馆),其余转入事业基金。民政局机关的经费结余不计提任何基金。
第六章 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未经主管局和财政局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财户;不得以私人名义开设单位存款账户;不得以个人储蓄名义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应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二十四条 现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使用现金;现金结算起点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3-5天的日常开支量为准;不得坐支现金;现金收支业务必须根据合法凭证办理,如实反映现金库存。有条件的单位尽量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
第七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严格遵照国家颁发的《会计法》、财政部制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科目和账簿。
各单位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按每日发生的原始凭证登记。月末余额要与会计总账余额一致。银行存款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如不一致或有未达账要查找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账、账表、账款相符。每月终了,应根据银行提供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流水单,进行支付款项的对账,根据支付中心每月提供的预算单位分资金性质的计划支出结余对账单对账,核对准确后将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流水单、计划支出结余对账单作为单位财务核算的归档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原始凭证的审核。对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印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章的合法凭证,凭证中应具备填制日期、填制人姓名、单位财务专用章,在凭证中列明经济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要素,金额大写和小写数应该一致。支付的原始凭证中还应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签字,用于购置财产物资的原始凭证还应有验收人签字。有关重大经济收支活动的合同(协议)、工程决算也视为原始凭证管理,作为财务部门收支凭证的附件。对外出具的原始凭证必须使用合法凭证,具备凭证应有的要素。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的记账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反映的经济业务对应关系要明了,记账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等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需附各类基金和往来等附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认真编写会计报表和说明。各单位的月报于次月10日前上报,年度报表上报时间按局规定执行。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及票据等都属于单位票据管理范围;各单位财务部门是票据管理的责任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购买、使用、发放、核销和保管工作。各单位不得使用私印或者自购的非经财税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分别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和票据领用备查簿,依序登记领用人(签名)、领用日期及注销日期(领用支票时,还要注明金额)等。领用票据时应如实填写登记项目,并经财务主管(会计)审核同意;各种票据应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票据应按编号顺序使用,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若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对填写错误的捐赠票据应具备三人以上签名方可视为作废处理。票据用完应及时缴销,所涉及款项应及时入账。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妥善保管票据,支票与印章分开存放;收费票据、结算票据、捐赠票据收款人、使用人与保管人和核销人不能由单位出纳一人担任,会计负责票据的领用和复核,出纳负责开票;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支票领用登记簿(票据领用备查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保存期满后登记造册,报经查验批准后销毁。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各单位应当明确财务部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20天内,应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局机关信息处负责机关网络设备、计算机等智能化物品的采购、日常登记、调剂使用及登记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往来款的核算,不得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往来款项;也不得将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列入往来款项;对各种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依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配置。大项支出应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所属房产不得擅自对外租赁、抵押等,如确需对外租赁,应按照房产权属关系办理租赁手续,除协议租赁(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且年租金10万元以内)外的房产均需通过市产权交易所公开招租。
各单位资产的处置应严格执行《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流程》规范操作。
第十章 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慈善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十九条 民政局机关按规定编制福利彩票公益金收支计划,当年资助金额一般不低于上年收入的70%,结余部分结转财政专户下年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
第四十条 申请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必须向市民政局提供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市民政局接到申请后,应进行考察初审、形成建议,经评委会进行审议后下达批复通知并安排拨款。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十一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民政局机关应组织对受资助项目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可缓拨、停拨福利彩票公益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
第四十二条 慈善基金是接受政府拨款、社会各界、单位以及个人的捐赠款项,用于帮困济贫、救助突发灾难、资助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十三条 慈善基金的财务管理应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同时应接受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基金募集必须坚持自愿捐赠原则,严格履行捐赠手续;基金使用必须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年度资助预算编制并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预算计划内的资助项目由理事会实行分级审批,计划外项目由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日常开支费用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从严掌握,严禁用于非慈善事业项目。
第四十四条 慈善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其募集和使用要接受民政、财政、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每月终后10日内向监事会、民政局机关主管部门上报基金收支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章 公务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务卡应在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普遍使用。其中,单位办理不能透支、提现、消费的单位卡,在职人员办理可透支消费、存取现金的个人卡。
第四十六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各单位原采用现金支付的办公用品、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煤气、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设施维修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公务性支出。个人卡中所发生的个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本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单位卡由本单位财务会计保管,密码由出纳掌握,在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变更密码或重新办理,如有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个人卡由个人申领、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密码由个人自定,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及时办理挂失,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公务卡的结算管理。报销人填报支出报销审批单,凭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单据,按原财务报销程序审批;出纳人员凭核准的支出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通过POS机将报销资金划转到个人卡上;报销人当场确认后,在POS打印的凭条上签字;财务人员凭经签字确认的凭条、支出报销审批单登记入账;如因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系统,报销人先行以现金垫付后,可凭发票等单据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也不再向个人办理现金借款。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财务应建立健全公务卡结算业务明细账,逐笔记载公务卡转账业务,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财务部门应于每日业务终了轧账打出当日交易清单与公务卡结算明细账进行核对,分别由出纳和财务主管签字确认。
第十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五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每年市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凡属目录规定“起点金额”以上的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如确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和资金性质,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批准。
第五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报市民政局审核。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和内部审计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各种财务报表,并根据有关规定指标认真进行财务分析。直属事业单位和局管社会团体的财务报表按月、财务分析按半年上报民政局机关。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职能,审核、检查财务活动。主要包括:
1.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2.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3.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4.对行政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5.对有关资产管理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督查并限期整改;
7.对内控制度和专用票据的使用进行审核、检查。
第五十五条 局机关主管部门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直属事业单位和局管社会团体的财务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及时通报审计结果。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苏 州 市 民 政 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财务 管理 办法
苏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0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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