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如果在法律及有关部门已经批准的情况下,公司所做出的调整则是合法的。公司可以在排班表的时候就把工时安排班表工时与基础工时相等,没有相应法律支持。
但是根据综合工时制的性质,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扩展资料:
实践中常见延长工作时间的形式:
1.未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职工宣布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2.超过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3.任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且不作考勤或不作加班记录;
4.以规章制度方式减少考勤记录,达到延长工作时间目的。
参考资料:劳动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