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有哪些

2020-05-20 财经 79阅读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有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税收优惠享受的对象
享受对象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参考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三、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形
(一)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以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
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
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四、申请享受的程序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二)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三)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特殊情形(一次核准、分批次建设)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取一次核准、分批次建设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的条件的,可以按照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参考文件: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5.《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6.《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总局[2013]26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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