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1.公开招标。这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其特点是能保证其竞争的充分性,具体体现在:(1)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投标;(2)邀请投标的对象为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邀请招标。这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其特征为:(1)招标人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2)邀请投标的对象是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比较,前者更有利于充分竞争的开展,因而法律对后者的使用作出限制性规定。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要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进行邀请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