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2020-05-06 社会 94阅读
答;景某部分请求能得到法律支持;一、因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景某提供了有偿劳动,用人 单位并对景某实施了管理,双方履行了劳动内容,仲裁院会按照双方实际履行合同内容确定双方承担权利和义务。2010年1月至3月工资应得到支持。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得不到支持;因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至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属无期限劳动合同并应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应签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属劳动报酬范畴,属惩罚性“工资”,劳动者应在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景应在2009年10月1日主张11个月双倍工资,最晚在2010年9月31日前主张双倍工资(注:2009年10月后每晚一个月主张,双倍工资少一个月)。所有景某主张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期限,得不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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