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放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实行月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月;实行周薪制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一周。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部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58.企业上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