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都和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全体公民放假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并支付工资报酬。
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并按劳动合同规定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法律没有所谓法定假日放假的最低或者最高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扩展资料:
如果公司既然不按规定放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劳动时间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组织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公司法定假日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可以适当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加倍发放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