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规定的的上位法和下位法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之间层次效力,劳动法和民法同属于法律,不存在上位法之分。
劳动法曾经在很长的时间内属于民法的内容,但是其不断显示出与民法不同特征后,其变异性已经成为冲破民法传统的独立法律部门,从而体现出与民法不同的特征来。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民法是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
(2)两者的主体不同。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双方之间的关系兼有平等性和不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都是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其主体地位平等。
(3)两者的原则不相同。两者各有独特的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和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等;而民法的基本原则为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为原则。
(4)违法后,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劳动法中的民事责任要求采用某些特殊的责任形式,而民法中的无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