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侦查员是指在侦查经济犯罪中,负责承担主要侦查任务,并在侦破小组中起领导作用的侦查员。
二、侦查小组确定一名主办侦查员,非主办侦查员在主办侦查员的领导下开展侦查工作。
三、主办侦查员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比较过硬的业务本领,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执法严明、清正廉洁。
四、主办侦查员对受理的案件提出是否立案,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破案、捕、教的意见,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五、主办侦查员审理每一起经济犯罪案件,必须制定侦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侦查工作。
六、主办侦查员必须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等刑事法律、法规,具备受案、立案、侦查、审讯、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独立办案能力。
七、主办侦查员必须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经济法律、法规,了解金融、税务等部门和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流程。
八、主办侦查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文字能力,能够高质量地独立完成有关公安工作的各种文字材料工作,并具有较强的保密观念、纪律观念,且身体健康、思维严谨,具备一定的综合协调能力。
九、主办侦查员必须具备经济、法律、公安等相关业务的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公安基础业务培训,掌握公安工作基础技能,有较强的业务指导能力和工作能力。
十、主办侦查员实行聘任制。主办侦查员资格考试、考核工作由经侦部门的政工、纪检等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每两年进行一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给经侦主办侦查员聘书。
十一、主办侦查员在科长、副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侦破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中,要在上级领导的统一指导下,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并负责案件全部材料的汇总,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科、处。
十二、经侦民警在担任主办侦查员期间,执法公正、业绩突出,可作为功奖、晋衔、提职、入党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提职考核时,可作为加分的一个条件。同等条件下,可俦选拔任用。
十三、在行使主办侦查员职责中,由于缺乏责任心、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失误的,要取消主办侦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