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推进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川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做好政策宣传、调查摸底、方案拟订、公告、听证、报批、补偿安置审核、协议签订、资金兑付、纠纷争议调解、信访稳定等工作。
第四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人房分离、按房补偿、以人安置”的原则办理,即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先对房屋进行补偿,再对人员实行住房安置;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只对房屋进行补偿。
第二章 房屋补偿
第五条 房屋补偿以被拆迁人持有的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为依据计算补偿。
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六条 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附件1所列标准予以补偿。
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圈舍和简易结构除外)按附件1所列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的房屋;
(二)具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手续,但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自然灭失的房屋;
(三)未经依法批准修建的建(构)筑物;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 征地安置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其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征地范围内房屋的附属设施补偿,按本办法附件2所列标准补偿。
第十条对被拆迁房屋室内(外)不能拆除的装饰,根据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圈舍、简易结构除外)按1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面积量算,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住房安置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屋被拆迁的征地安置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十三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但未征地安置的人员;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户籍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一)(三)项规定人员的住房,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补偿。其中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宅基地建房的监管由各乡镇(街道)负责。
第十四条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住房或统建优惠购房方式,按每人4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第十五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单位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货币安置款等于货币安置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再乘以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以附件1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的标准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住房安置对象所选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户的应安置住房面积标准。若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每户超过规定标准在5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建安造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超过 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货币安置价格购买。
住房安置对象按就近安置面积选房后,剩余应安置建筑面积按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结算补偿。
在安置房交付时,因户型设计限制或施工建设等因素,住房安置对象选购安置房面积未达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结算补偿给住房安置对象。
第十七条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在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加购买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计算,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子女为城镇户籍人员,经乡镇(街道)、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在优惠购房时,每人可申请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15平方米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户籍人员,具有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乡镇(街道)、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共同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时,每人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统建安置房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无住房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时,每人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附件1砖墙预制盖标准优惠购买住房。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各类人员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时,货币安置款等于货币安置价格减去相对应的统建优惠购房标准再乘以该人员的应安置面积。
第十九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