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换届选举动员会与人代会召开最长期限间隔多少天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又称“新政协”,以别于1946年在重庆召开的“旧政协”。1948年,中国共产党号召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以扩大、巩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1949年6月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今北京)召开。后来,周恩来提出:许多团体都冠以人民两字,政协何不采用?这个意见被采纳了。因为人民包括工、农、城市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其他爱国分子,人民民主的性质鲜明。1949年9月17日筹备会的第二次会议决定将“新政治协商会议”改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凡赞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政协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个人经政协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的义务,也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上级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决议,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参加人民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通过政协的各种会议、组织和活动,参加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权利。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分别经全体委员或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人民政协的资格.主要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民主监督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是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以多种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概括性表述。为了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经常化、制度化,1995年1月,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对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目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目的意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渠道,集思广益,促进国家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的团结合作;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人代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政体,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法律程序,由选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地方各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五年为一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在一九七五年宪法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现行宪法则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法由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