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机关党委需要进行换届选举。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中的组织设置、换届要求、选举办法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为机关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由选举产生、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为确保党员行使选举过程中的民主权利、参与党内重大决策和重要事务提供了保证,有利于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有利于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接受党员监督,建立起在党员和群众中有威信、强有力的领导集体。
一、落实任期规定,严格按期进行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
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是加强机关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增强机关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有效途径,按期做好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换届工作,不仅是机关党的建设要求,也是机关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制度化的重要标志。
《条例》明确要求:“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这既是加强机关党组织全面建设的法规性要求,也是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加强全面建设的需要。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期进行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努力提高换届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机关党的建设有序健康发展。
1、严格任期规定,按时组织换届。《条例》明确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每届任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各级机关是我们党执政的基本载体,是党代表人民执掌政权的领导机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组织者、执行者和服务者。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各级机关中的战斗堡垒,理应在贯彻执行党的制度规定上当好表率、做好样子。因此,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期规定,任期届满后,无论委员会成员是否变动,都要按期换届。部门人员调整面大、机关基层党组织成员变动较大,不利于工作时,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并由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严格换届纪律,规范工作程序。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是机关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有严格的党内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严格换届纪律,规范工作程序,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严肃认真地做好换届工作。换届前,要建立换届筹备工作机构,精心计划、落实分工,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及时与上级党组织沟通协调,取得对换届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机关分类基层党组织换届按照报批权限审批,直属党组织的换届工作由同级机关工委统一审批,各部门所属基层党组织换届由部门直属党组织审批。换届请示要按规定的时限上报,一般于召开大会一个月前报批,请示要素清晰,内容要完整。换届中,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严密组织实施换届选举,上级党组织要派人参加下一级党组织的换届选举会议,加强指导和监督。换届后,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换届情况。
3、严格督查考核,强化工作责任。各级机关党组织要把换届工作作为机关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计划,精心组织。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机关党的建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高度重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换届工作,及时给予工作指导,适时提出机关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为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换届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保证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机关工委要加强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督促检查,建立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台账,定期通报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情况,做到及时督促、实时监督,保证所属基层党组织按期、规范做好换届工作。要把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列入机关党建工作目标管理体系,纳入年度考核的范围。建立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考评标准,坚持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无故不按期换届选举的,一律取消部门和个人的先优评比资格,并追究部门党组(党委)和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二、充分发扬民主,高质量选举产生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
《条例》规定,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由选举产生。要充分认识党内选举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意义,根据党章和《条例》规定,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做好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1、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行使选举权是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党内选举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形式。选举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要把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作为体现选举人意志的一个重要环节,当作党内选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广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因此,应积极有序地扩大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中的民主,不断改进现行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切实将大多数党员的意愿作为推荐候选人的基础,努力提高候选人产生环节的民主程度。积极探索“上下结合”的提名方式,推广由基层党组织推荐、党员和群众推荐、党员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使候选人的提名能够聚合更多的民意,选出真正让组织满意、党员公认、群众拥护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推荐、选举或不推荐、不选举某个人,也不能对选举人以某种暗示或承诺干扰影响选举人意志,或以行政人事安排为借口,违反党内选举过程中的民主程序,以政代党,杜绝搞选举中的“分配制”和“平均主义”,确保选出的人选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出现违反党内选举有关规定和程序,造成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上级党组织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的决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改进选举办法,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要不断完善选举办法,积极探索选举中的竞争择优机制,让候选人在群众面前充分“亮相”,使党员群众充分了解候选人,从而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选举。实践中,有的部门扩大了候选人差额的比例,更好地发挥了选举中竞争择优的功能,提高了选举质量。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这是对改革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产生方式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新举措。创新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产生方式,赋予了机关党内民主和全面推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新内涵。因此,要着眼于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建设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专兼职党务干部队伍的标准,立足于扩大选举工作中的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意志,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直接选举有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增加党员了解和积极参与党内事务的机会,使选出的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更有群众基础。同时,公推直选能较好地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更有助于激发党员的政治热情。实践中,已经采取公推直选选举的机关基层党组织班子,群众有更高的认可度和公信度。
公推直选政策性强、党员关注度高,形式更简便,其中所体现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程序要求更高,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应立足自身实际,在实践中积极完善和探索,稳妥有序地推进和推广。
3、规范选举流程,确保选举结果的标准和质量。选举流程是选举工作的规范和要求,是实施选举的程序准则。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照《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按规操作,依章办事,确保换届选举工作流程科学准确,确保选举结果的标准和质量。
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准确确定召开选举大会的类别。根据相关规定,本级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员人数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100名-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下的基层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应召开党员大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时,到会党员代表人数或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这一规定既是体现党内选举工作的严肃性,同时又为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保障。
要认真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注意改善机关基层委员会委员结构,提高委员的素质和能力,真正做到选好配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确保选举的标准和换届的质量。要科学分析和运用推荐测评结果,综合考虑岗位需求和干部近年考核评价情况、工作实绩、发展潜力等因素,既尊重民意,又防止简单以票取人。特别应注意选配好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从换届的筹备酝酿,到提名的把关筛选,直到广大党员的正式投票选举,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高素质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的要求,切实把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带头人,尤其是中省直机关委员会的专职副书记选配好、选配强,把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党员干部选拔到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中来,为推进本部门机关党的建设提供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