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规范的法律促进

2020-07-03 社会 113阅读

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公认,目前的医疗事故50%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从医疗质量管理而言,可避免的医疗事故基本上都是未能遵守相关医疗卫生管理制度及诊疗技术规范等原因造成的。换言之,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方面,是亟待加强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立法上采用这一过错推定原则,表明了立法上对医方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它诊疗技术规范等医疗行为强制性规范的态度。如果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迫于本法的强制性规范,能更加自觉、严格地遵守上述各种规范,未来的医疗事故发生率会大幅度降低。如此,《侵权责任法》将既是一部处理医疗损害的法律,也是一部预防医疗损害发生的法律,届时,该法律必将成为一部具划时代意义的人人交口称赞的法律。然而,要确保《侵权责任法》能产生上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笔者认为:需要同时解决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如何认定医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特点,要认定一医疗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范,仅凭法律规范或常识进行认定是比较困难的。以往用以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地级市以上的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个方法实施七年来饱受争议。那么《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是否还会继续用这种方法来认定医方是否违反规范,将是人们非常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将来仍然采用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办法,新的《侵权责任法》将难以产生人们期待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时,对于凭法律和常识能作出判断的问题,应当独立作出判断
当前的医疗损害诉讼中,人民法院几乎对于所有涉及医疗诉讼的问题都要求进行鉴定,很少直接对医疗问题作出独立判断,这就使得医疗诉讼时间过长、反复鉴定,从而导致医疗诉讼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难以达到理想效果。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朱寿全医疗事故诉讼团认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法律背景下,人民法院应当对于医方可能存在的诸如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等凭常识就可判断的问题直接作出独立判断。
第三、医疗诉讼的审判应考虑更多地吸收具有医疗、法律双重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
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一般来讲法律关系相对简单,而作为实体意义上的医疗争议内容却十分复杂、专业,因此审理医疗损害诉讼案件时,合议庭中如有医疗及法律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必将对于医疗损害案件的审理产生良好促进作用。
第四、国家应鼓励、支持民间医疗损害咨询机构在医疗损害案中更多地发挥有益的中立作用
由于医疗损害案件的强专业性,患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往往难于准确质疑医方的医疗过错,对此,民间的专业医疗损害咨询机构或个人可以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更好地发挥专业指导作用,指导患方当事人准确诉讼,引导无需诉讼的案件在早期得到妥当处理,引导诉讼案件科学正确诉讼,从而有效化解医患双方矛盾,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和谐社会关系添砖加瓦。
五、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诊疗规范” 
大量医疗损害诉讼案件表明,相当数量的医疗损害事件起因于医疗行为违反相关的“诊疗规范”。以新生儿出生缺陷医疗损害纠纷为例,可以了解相关“诊疗规范”在医疗行为中被遵守的状态。
为了提高我国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国家及各地方政府分别制定了《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产科B超检查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对防止人口出生缺陷的发生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的落实情况并不十分理想,未能发挥应有的社会效果。
2009年9月1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的健康播报公布:北京市出生缺陷总发生率在12年间增长近1倍。2009年09月11日《财经网》载文指出:广东省统计局和广东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的统计监测报告显示,自2003年至2007年,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从每万人186例增加至每万人249例。浙江省政府等机构于2008年年底共同完成的《浙江省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问题与对策研究》指出,浙江省人口出生缺陷发生率从2003年的每万人115.1例上升到2007年的每万人208.7例。江西省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全省出生缺陷发生率由2000年的每万人102.6例增加至2006年的每万人151.2例。湖南省则从2001年的每万人91.77例增加至2006年的每万人166例。  “从总体数字上来看,中国的出生缺陷率,是在上升的。”中国出生缺陷监测中心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告诉《财经》记者。根据该中心主任朱军的一份报告,在2007年的各类出生缺陷中,先天性心脏病每万人25.1例,多指(趾)每万人16.3例,总唇裂每万人13.2例,是最常见的三种出生缺陷。曾有专家测算,在中国每年约2000万新生儿中,出生缺陷儿约占4%至6%,即80万至120万例;其中,肉眼可识别的先天畸形儿为20万至30万;每30秒至40秒,就有一个出生缺陷儿降生。中国每年的出生缺陷儿数量约占全球的五分之一。针对如此严重的出生缺陷发生率,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是防止人口素质下降的最后一道关口。按照现有医疗技术,在产前筛查出具有先天性缺陷的胎儿并终止妊娠,技术上已经很成熟,如果医疗机构能严格按照相关的诊疗规范及法律法规范,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率应当是下降的。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医疗损害诉讼律师认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诊疗规范”,是我国加强“诊疗规范”建设的重要环节。
六、患方当事人也应当学习、研究“诊疗规范”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患方如果能证明医方的医疗行为违反了相关的诊疗技术规范,并导致患者医疗损害,则依据第58条第1款可推定医方存在医疗过失。因此,在今后的医疗损害侵权诉讼中,患方能否证明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将会成为诉讼成败的重要因素。
因此,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朱寿全医疗事故诉讼团认为,《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患方需要深入研读与自已疾病相关的诊疗技术规范,初步判断医方在对自已的医疗行为中是否违反了该技术规范,如果违反了该技术规范,同时又造成医疗损害,则应当依据该规范准确主张医方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但现实中困难的是,更多的患方当事人难以找到相关的诊疗技术规范,更难以读懂相关的诊疗技术规范。所以患方当事人应用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去衡量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是很困难的。对此,相关当事人一定要事前先行充分咨询,通过医疗技术团队为您研判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并准确预测您的医疗损害诉讼案件是否具有相应的诉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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