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中国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司法解释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有类似的作用。
在国外,终审法院或者各个州和联邦的最高法院,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形成一个先例之后,以后所有下级法院,包括本级法院,就这个案件的判决,都必须要依循先例原则。如果没有一个案例指导制度,同一类案件,法官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扩展资料:
英国上议院作为最高上诉审法院,自1898年以来一直强调遵循该院的判决,但1966年公开通过一项决议,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坚持判例将可能导致“不正义”并“限制法律的发展”时,可以不遵循本院的某一先例。现代英美法逐渐重视制定成文法,其判决效力也随之出现新的演变趋势。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限于成文法,否认判例的约束力。但近代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逐渐重视判例的地位。在个案的范围内承认判例对下级法院的约束,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原则的例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