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到底是不是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2020-06-28 时事 606阅读
我国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正式法律渊源不包括判例。
我们在讨论这个话题前,应当对”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这个概念有一个明确的阐述。否则,讨论便失去了基础前提,一切也就无从谈起。
一、在我国,特定的判例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的案例,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各级法院在实务学习也显示出判例的影响,因此,如果”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是指判例的这种影响力,那么应当承认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
1、需要指出的是,也并非所有的判例都有这种影响力,这里仅指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的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的案例与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本质上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虽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不是一种变相的立法行为;而后者实质上就是一种立法活动。
二、根据法律渊源的分类,我国各级法院的判例,不是非正式渊源。
1、正式渊源: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2、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根据上述关于非正式渊源的概念,在我国,各级法院的判例,仅仅是依据现有的法律规范或法律准则、原则作出的审判实践,其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的性质,显然不属于非正式渊源的范畴。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