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党建信息港 2005年5月9日
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十五大在所有制结构问题认识上的重大突破。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生产力发展状况所决定的。首先,坚持公有制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必须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与按劳分配的基础上,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多次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社会主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 “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其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我国现在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的状况短期内很难根本改变,生产力发展水平总体上还比较低,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还远远落后于当代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因此,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基本的实际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我们的根本任务。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等等,才能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步伐,才能更好地发展生产力。再次,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决定的。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都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邓小平理论,我们提出,判断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归根到底,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判断的标准。“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核心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时,需要发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作用,而不能以公有制为惟一的经济形式,不能片面地追求统一的、单纯的所有制形式。实践已证明,公有制以外的其他所有制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条件下,对于生产力的发展是不可缺少的,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动力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