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该规定第13条规定:“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因此,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工经依法辞职后被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录用其工龄应当合并计算,但职工被按自动离职处理时,该职工再次被全民所有制单位录用后其工龄应当从再次被录用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