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当事人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档案资料,可以被认定为连续工龄的,就能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是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