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是不能迁回原籍地的:
1、当事人的户口已经投靠配偶入户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再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2、并且迁移户口必须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的要求(辖区派出所不同意接收户口的理由);
3、还需要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当事人的户口才能迁入原籍挂靠;
4、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