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有刑事案件的应该怎么处理

2020-05-16 社会 140阅读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有刑事案件,处理原则是“先刑后民”: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控诉被告,还是按照民事案件审理民事请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出诉讼请求,可以将案件移送刑事庭审理。

如果是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行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

扩展资料:

一、“先刑后民”之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
司法实践中,审判部门应慎用驳回起诉,更不能一有刑事犯罪嫌疑,就裁定将起诉驳回。只有在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属于“同一事实”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驳回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民商事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本身就是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而所谓的“纠纷”,实质上就是犯罪。

为节约司法资源,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利益,避免民、刑判决发生冲突,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整起案件移送公安、检察部门处理,是可行的。

二、“刑民并用”之继续审理:

刑事问题的处理有赖于民事问题的解决时,继续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有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可避免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业已经过的民事程序也不至于前功尽弃。

民事案件的审理基本结束,只剩下合议庭合议和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与宣判时,不宜中止民事诉讼程序。即使刑事问题的处理不依赖于民事问题的解决,但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基本结束、能够作出妥当判决的情况下,如果中止民事诉讼程序,就可能导致完全浪费业已进行的民事审判工作。

在刑事诉讼中依然可能附带民事诉讼,进而在刑事诉讼中重复业已进行过的民事审判工作,这显然得不偿失。此外,人民法院特别需要提防某些机关或者企业利用“先刑后民”,进行地方保护的做法。

参考资料:

中国法院网-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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