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原因是:
1、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已到清偿期;是金钱或可以金钱评价的债务;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偿还。
2、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企业负债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债务不论是否到期都属于债务超过。
3、企业停止支付。是债务人依主观意志作出的外部行为,非财产客观状况。包括明示、默示等各种行为;对到期的金钱债务停止制度,且持续一定期间停止支付。
扩展资料:
企业破产程序适用范围:
破产法第2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不再区分是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中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
在能够证明企业同时存在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时,企业有充分理由适用破产程序。此时,如果企业管理层既不申请破产,又不采取积极措施对企业实施拯救,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甚至实施导致企业责任财产减少的资产处分或个别清偿的行为,致使债权人权益受损,责任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