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法律法规上看,业主与物业公司对于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争议是可以通过很多方式解决的。
首先看《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再看《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参考以上两则法规,物业管理企业是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区域进行管理维护的工作,业主不缴纳管理费,实际上是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因此,即使物业公司有过失,业主也不应该以此为理由拒缴管理费。
当然作为物业公司来说,服务质量低下,与收费标准不匹配同时也是违反了服务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综上所述,作为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差,我们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参照大部分的法院判罚案例,物业企业有过失的,一般会判定退还部分物管费,业主应当积极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拒缴物管费,这无论是对其他业主还是物业企业来说,都是不合法的。
解决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我们应该利用好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同时对物业公司的过失做好证据的收集,对于顽固不改的物业公司,建议联合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进行法律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