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和证券这两个部门是归证监会管的,银行归银监会管,分别属于不同的部门。这是我国的金融制度决定的。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至于几个大的金融部门,比如证券,保险,银行等等这些金融企业能否混业,从经济理论上来说并没有统一的说法,各国情况也不一样,有些国家允许,有些不允许,所以从微观的角度来说,还是以所在国的制度为标准。我国是分离的,那就按我国的制度办。互相分离,降低风险,防止垄断只是很笼统的说法,这几个理由用在什么行业都说得通,反正谁也不服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