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是否有权出售地下室需要看地下室的产权属性。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地下室是否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要看建设规划的时候是否规划的地下室。如果出售的部位没有规划地下室,那么物业就无权出售小区的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