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完善与挂靠经营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
庐山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对此类型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挂靠者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有的认为法官应根据利益衡量原则,以实现真正的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由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对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此纠纷在适用法律上的不统一,该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避免出现同案异判现象,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该院建议,在审理涉及此类纠纷案件中,应主要参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利益风险衡量原则,当第三人的合同相对人为被挂靠单位时,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如下:被挂靠单位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应当承担合同责任,但其对挂靠者的经营行为不参与管理,对与发生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选择权归挂靠者,挂靠经营的存在,仅使被挂靠单位在形式上与第三人发生了合同关系,应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进行考量,在挂靠者、被挂靠单位及第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侧重保护第三人一方利益,在第三人对挂靠事实不明知的情况下,由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对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单位: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