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暂行办法》规定,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旦纳入应税范围,只要没有新的规定,就一直属于征税对象。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被纳入应税范围的房产的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都不再变动。在这个基础上,重庆房产税的税率如下:
1.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
2.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
3.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4.
在重庆市无法达成户籍、企业、工作条件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