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临时经营营业执照)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住所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税务局同志搞好关系,可以少罚点,完全减免不大可能.(我的地税税务登记证晚办了一个多月,罚了20元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