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个体经营纳税人未纳入“三证合一”,还应依法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个体经营俗称“个体户”,与“个体工商户”不是一个概念,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俗称“个体户”还包括个人合伙等的其他个人经营者。
一、个体经营纳税人的类型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1)个体经营纳税人,包括:
(一)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三)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四)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个体经营登记的。
二、申请资料
个体经营纳税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被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2),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必报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4.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5.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条件报送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报送条件为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2.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报送条件为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3.发票领用簿,报送条件为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三、办理流程
国地税联合登记的,任一方税务机关均可为其办理设立登记,双方信息共享。
(一)受理
税务机关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①当场发放证件的,可以仅采集《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中涉及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
②对临时税务登记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的情况,应收缴并核销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3),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认定管理部门恢复相关税务认定资格,重新发行防伪税控设备。
④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4.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放
符合登记条件的,税务机关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正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1.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2.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涉税事项。
(三)补充采集信息
如果受理环节仅采集《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中涉及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的,应在证件发放后进行其他内容补充采集。
四、后续管理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环节即来即办的同时,加强后续管理。在税务登记环节采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地址、公司章程、商业合同和协议等数据信息,并在后续的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环节及时采集、补充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对税务登记录入、补录信息的事后比对和确认,并逐步实现对税务登记信息完整率、差错率等征管绩效指标的实时监控。
(二)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引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