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以立法解释为准。因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
监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蠢指正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立法机关根据立法意图对法律规范在适用中的问题进行限制或者扩张解释,以进一步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准确地执行法律。这种解释,就是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规范及概念、术带悔语所作的说明或补充规定。”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逗亩在办理诉讼案件时,也会对法律规范的内涵,外延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分析和作出判断,这种分析和判断,就是对法律规范适用的一种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对如何适用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是正式解释的一种。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如何具体运用法律、法令进行的解释即为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