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法律关系:
一是赵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其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要看王某的精神病是否发生在结婚前。如果结婚前王某已经有精神病,且经鉴定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由于结婚这种涉及人身关系的法律行为,依法不能由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理,那么婚姻关系无效;如果是婚后才患精神病,则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二是钱某保管赵某古董的保管关系,此关系建立在有效的保管合同基础上,合法有效。
三是钱某擅自出卖赵某的古董这一无权处分行为,导致了钱某与赵某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将导致钱某承担民事责任。
四是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关系,由于钱某系无权处分,该买卖关系无效。
五是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
六是孙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要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且抵押不能“绝押”,所以该抵押关系不成立。
七是钱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注意这不是无因管理,因为其与施工队约定的是由赵某支付,所以不成立无因管理,而是无权代理。由于钱某的行为不成立表见代理,因此该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八是赵某与钱某之间的房屋修缮款支付纠纷关系。
2、不合法律规定的有:一是无权处分,二是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抵押;三是绝押即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则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四是约定抵押物(实为质物)可以脱离主债权债务关系而单独转让或再作为其他债务的担保;五是无权代理。
3、买卖合同有效。因为钱某持有赵某委托其出售古董的委托书,虽然后来赵某口头通知不能出售,但对于买方来说,因看到委托书,势必有理由相信钱某有代理权,故而构成表见代理,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有效。
4、不能。此种情况,属于债务人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物,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法院撤销赠与行为,但不能直接主张杨某向其偿还现金。
5、施工队应当向钱某请求付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仅对合同各方当事人有效。赵某不是合同当事人,施工队不能根据其与钱某的合同要求赵某付款,而只能根据合同要求钱某付款。如果钱某付款后,认为赵某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则可由钱某向赵某主第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