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答复如下:
(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G公司的销售行为同样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
(3)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故不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
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则不构成侵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未构成侵权,故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