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秘书长办公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2)秘书长办公会议的职责:研究办理委员长会议决定办理的或者委员长交办的有关事项,就需要提请委员长会议讨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召开委员长会议、常委会会议进行准备工作;处理办公厅的重要日常工作;决定办公厅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局级以下干部的任免。
(3)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每周举行一次。秘书长必要时可以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长决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可以列席秘书长办公会议。
(4)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长决定,可以召开秘书长办公扩大会议,办公厅各局、室或者有关局、室的负责人参加。
(5)秘书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秘书长确定。
(6)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文件,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7)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的事项,需要通知机关各单位的,由办公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