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后能转为病退吗

2020-05-17 社会 168阅读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可以退休:
第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第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三、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退休:
第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第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第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四、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以上文件,符合退休条件并符合连续工龄最低下限的,可以办退休;干部符合第二条,工人符合第三条可以办病退;连续工龄不符合退休下限(十年)只能办理退职。
病退待遇低于退休,退职待遇则更低,但都可以按月发放退休、退职费。
退职是对特殊情况下对干部职工的一种安置措施,解放以来不同时期规定了不同待遇。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 》第二条的规定,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退职处理:
(一)年老体衰,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医师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在本企业、机关内部确实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条件的;
(二)本人自愿退职,其退职对于本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的;
(三)连续工龄不满三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时间满一年的;
(四)录用后在六个月以内,发现原来有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人、职员退职的时候,由企业、机关按照下列标准一次发给退职补助费: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一年以上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加发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加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工资。但是退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符合第二条(一)项条件的工人、职员退职的时候,其退职补助费除按本条规定发给外,另加发四个月的本人工资;符合第二条(三)项条件的工人、职员退职的时候,其退职补助费除按本条规定发给外,另加发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退职有了新的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缴费未满15年的,给予办理退职手续,待遇由各省规定。
退职条件的最新规定: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国发[1978] 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
退职生活费=(基础养老金+过渡养老金+调节金)*40%+个人养老金
按新办法计算的退职生活费,如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根据 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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