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可以退休:
第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第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三、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退休:
第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第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第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四、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以上文件,符合退休条件并符合连续工龄最低下限的,可以办退休;干部符合第二条,工人符合第三条可以办病退 ;连续工龄不符合退休下限(十年)只能办理退职。
病退待遇低于退休,退职待遇则更低,但都可以按月发放退休、退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