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登记机构应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内容,填写本登记证明。
因本证明对应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发生变更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权利人或者申请人应当交回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机构重新核发新的证明。因本证明对应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注销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权利人或者申请人应当交回该证明,或者由登记机构公告废止。
二、填写说明
(一)登记机构(章)及时间
盖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登记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则该县国土资源局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证明加盖“××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填写登簿的时间,格式为××××年××月××日,如2015年03月01日。(二)编号
即印制证明的流水号,一般为11位。前2位为省份代码,北京11、天津12、河北13、山西14、内蒙古15、辽宁21、吉林22、黑龙江23、上海31、江苏32、浙江33、安徽34、福建35、江西36、山东37、河南41、湖北42、湖南43、广东44、广西45、海南46、重庆50、四川51、贵州52、云南53、西藏54、陕西61、甘肃62、青海63、宁夏64、新疆65。国家10,用于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登记发证。后9位为证明印制的顺序码,码值为000000001~999999999。
(三)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A ( B ) C 不动产证明第 D 号 “A”处填写登记机构所在省区市的简称。“B”处填写登记年度。“C”处一般填写登记机构所在市县的全称,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简称,但应确保在省级范围内不出现重名;“D”处是年度发证的顺序号,一般为7位,码值为0000001~9999999。如苏(2015)徐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001号、苏(2015)睢宁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01号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A”处填写“国”。“B”处填写登记年度。“C”处填写“林”或者“海”。“D”处是年度发证的顺序号,一般为7位,码值为0000001~9999999。
(四)二维码
登记机构可以在证明上生成二维码,储存不动产登记信息。二维码由登记机构按照规定自行打印。
(五)证明权利或事项
填写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
(六)权利人(申请人)
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填写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异议登记,填写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七)义务人
填写抵押人、供役地权利人或者预告登记的义务人的姓名或名称。异议登记的,可以不填写。
(八)坐落
填写不动产单元所在宗地、宗海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九)不动产单元号 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编号。 (十)其他
根据不同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分别填写以下内容: 1.抵押权
(1)不动产权证书号; (2)抵押的方式; (3)担保债权的数额。 2.地役权
(1)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号; (2)需役地的坐落; (3)地役权的内容。 3.预告登记
(1)已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号; (2)预告登记的种类。 4.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的内容。 (十一)附记
记载其他需要填写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