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告证明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区别

2020-05-26 时事 163阅读

房屋预告证明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区别区别如下:

1、功能不同。

一个是预告登记的证明,预告登记并没有实际取得不动产的权利;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而不动产登记证明已经取得权利。

2、权利不同。

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

《房屋登记办法》第68条相应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只是有房屋预告登记的话是不能领取产权证的,有这个预告登记是说这个房屋已经在房管局备案在买受人的名下了,不动产登记证明就可以领取。

需要等开发商交房后办理产权证后才能把产权证交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是办理按揭购房的话需要先交给银行,等银行办理他项后在给买受人。

扩展资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节,预告登记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六十九条,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七十条,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十一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其他必要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政府网-房屋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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