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20条说,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比如说,我准备买甲的房子,但是甲的房子被抵押给乙了,因为甲欠了乙的钱,我暂时不愿意买所有权瑕疵的房子,但是我又很想买甲的那一套,于是我就预告登记,公示给其他人知道,甲的这套房子我已经看上了,我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然后,这条文的意思就是,当甲还清了乙的钱或者甲用了其他不动产来为他对乙的债务进行抵押之后,我想买的这套房子就不再有所有权瑕疵了,于是三个月之内我不买甲的房子的话,那么预告登记就失效,我丧失了优先购买的权利,别人就可以去买甲的这套房子了,这条文在于保护交易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