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可以根据当地的规定来减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资料:
上海市《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事项的公告》 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减征幅度提高至375元/月/人、全年可减征4500元/人。
对2013年底前已取得税务机关发放的《减免税通知书》且内容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时相关申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无需至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新一轮减征手续,可自动过渡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