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可以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缴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要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二、以上的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1、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员,由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2、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3、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应向扣缴义务人说明情况后,双方中任一方均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