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保安签三年合同如果不到三年就打离职了有没有违约金

2020-04-27 综合 208阅读
未经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没有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保密协议与专业技术培训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而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仅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约定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不高于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前主动解除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无需支付 违约金。
如果被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且约定了服务期,三年服务期未满,用人单位没有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按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其他情形的,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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