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其申报的退(免)税审核通过前,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是否与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内容相符。
2、经营场所、设备、人员等情况,是否拥有与企业申报退(免)税额相匹配的经营能力。
3、对企业申请采用免抵退税办法申报退(免)税的,重点核查其是否具有生产能力或自主研发、设计能力(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等)。
4、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相应企业类型进行财务核算。
5、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
6、法定代表人是否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核查本项内容时,可由法定代表人现场书面声明:“本人确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7、采集《出口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并在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录入审核系统。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调查评估岗应根据核查情况在审核系统录入《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复审岗签署复核意见。
扩展资料: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
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