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哪些办理形式?

2020-09-26 教育 78阅读
一、对申请重新签发证书的条件和规定进行了调整
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持证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
(一)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二)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在内河船舶上任职不少于1年零6个月,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
2.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同,但比《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低一级;
3.任职与《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在低一类别《适任证书》所对应的船舶上任职。
(三)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1年内向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1)、(2)、(3)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
这样调整,给内河船员提供了许多便利:一是拓宽了内河船员就业渠道,放宽任职资历和学历要求;二是取消原来到期换证需要进行知识更新培训的要求,减轻了船员和公司的换证压力和经济负担;三是为保证船员技能水平,对过期换证的船员需通过实际操作考试,对船员和安全要求上都较为公平。
二、明确各种情况下申请《适任证书》所需要提交材料和相关要求
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船员服务簿;
(四)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五)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按照第规则十一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
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规定: 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在发行范围覆盖原《适任证书》适用航区(线)范围的报纸上所登载的《适任证书》遗失声明(《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时适用);
(四)原《适任证书》原件(《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时适用)。
明确了船员在什么情况下向何发证机构提出申请《适任证书》的规定,船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哪些材料。总体上体现了让船员减少重复提交材料的做法。
三、强调了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重要性,明确了实际操作考试的方式
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应当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书面测试。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本条款体现了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重要性,表达了管理机关加强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思路,明确了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可以根据各水系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式来进行,同时确定了将模拟器考试作为船员实际操作考试方式的法律地位。
四、增加了适任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考场规则调整的灵活性
规则第二十条规定:适任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考场规则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
为提高内河船员技能水平,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规则修订时,将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场规则的内容进行了灵活处理。因为考试科目的设置决定了考试内容和大纲的标准,放在规则中不便于对内容进行调整,考试内容是测量船员技能的重要手段,应随着科技发展和实际需要随时修正,有利于控制内河船员技能水平符合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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