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0〕347号)
二十、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签发,并满足规定的资历要求的,等同于符合《10规则》第十四条的发证要求。
二十一、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不满足《10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要求,向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10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通过实际操作考试。
二十二、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超过1年以上,向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10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通过同类别同职务资格适任考试。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超过5年以上申请换发证书的,应参加相应类别的初级职务资格的适任考试。“初级职务资格的适任考试”是指船员参加各类别适任证书最低一级职务资格的适任考试。
如仍持有未过渡的旧版《适任证书》需申请换发证书的,参照过渡期新旧《适任证书》换发要求对应的关系,按《10规则》规定的要求参加相应类别的初级职务资格的适任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