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2020-09-17 时事 348阅读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总体平等、保护平等、责任平等、禁止差别对待、允许合理差别、对特殊主体的保护;

(2)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结社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

(3)宗教信仰自由:不得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4)人身自由:生命权、狭义的人生自由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

(5)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权、科研、文艺创作、文化活动的自由;

(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批评、建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控告、检举、申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取得国家赔偿权,但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扩展资料:

12·4国家宪法日设立的由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曾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于当年12月4日正式实施。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每10年都举行一次隆重的纪念活动,这已成惯例。纵观10多年来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其中6年主题都与宪法相关。

如2004年、2005年的强调"弘扬宪法精神",2011年明确提出"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等。

据了解,早在1982年12月4日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之时,一些宪法学者就提出了将这一天设为"宪法日"的建议。

事实上,世界上不少国家都设有宪法日。如丹麦的宪法日是6月5日,波兰的宪法日定在每年5月3日等。

2015年的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以立法形式作出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百度百科——公民基本权利

百度百科——公民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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