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作为公民宪法基本义务的第一项,《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是要求公民负有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义务,是我国公民的最高法律义务。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分裂国家、接受外国势力支配、割让领土、服从外国势力或要求外国干涉中国内政,坚持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原则,反对外来侵略或危害国家政权统一管辖权的行为。公民应履行这项义务,而实际上它也是对我国政府及国家各级领导人的要求,因为后者违反此项义务的后果要比普通公民的违反义务的后果严重得多。
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是指每个公民都有责任维护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系,同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言行作斗争,它与我国多民族的国家结构密切相关。全国各族人民都要把维护民族团结作为自己的崇高责任,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
2、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应履行的最根本的义务。在法律完备的法治国家,只要公民守法,也就等于公民履行了其他的宪法和法律的义务。法治国家必须以公民守法为条件,否则法治就失去了建立的可能。当然,公民守法是以公民的主人翁地位密切相关的,在多数居民受奴役的社会中,遵守法定义务是毫无意义的。保守国家秘密等规定是对守法义务的必要的补充,共同组成了我国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
对于这项基本义务,应作广义的理解,公民不仅应遵守宪法和法律,还应遵守行政法规,因为根据宪法的规定,行政法规也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范围之列;公民还应遵守地方性法规。但在我国目前法律体制下,对于行政法规的遵守有绝对性,对于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则不是绝对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行政法规也将逐步进入可诉讼的阶段。此外,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也是本项基本义务的要求。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条规定是对总纲第24条所提倡的“爱祖国”规范的具体化,把爱祖国落实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国家的安全是每一个以中国为祖国的公民生产生活、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反过来每个公民也就有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国家的荣誉也就是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作为我国的公民,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国家的荣誉,任何崇洋媚外、丧失人格国格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维护国家的荣誉,也就是维护中国人自己的荣誉。不热爱祖国的人,就是有辱中国公民的人格的人,情节严重的不仅应受到谴责,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同理,对于国家利益,每个公民都有维护的责任。这里的国家利益,主要是指国家的整体利益,不是在公民与国家关系意义上讲的,而是相对于外国国家利益而言的,其中包括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内容。任何公民都不能以牺牲国家利益来换取个人好处,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服兵役
按照《宪法》第55条的规定,这项义务包括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是关键。在上古国家初生时期,当兵保卫祖国本是本国人民的权利,奴隶是不能服兵役的。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发展,各国都把当兵设定为一种公民或国民对国家的义务,但仍然保留了当兵保家卫国的权利意义。所以,我国宪法将保卫祖国、抵抗侵略规定为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就成为了公民的一项光荣义务。“光荣”的涵义就表明其原始的权利本质。
我国目前实行义务兵役制与志愿兵制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通过了《兵役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其任务是参加国家建设、担负战备勤务、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家卫国。
5、依法纳税
《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与服兵役的义务一样,纳税也是公民或国民对国家应负的古老的传统义务。国家产生的标志之一就是居民纳税,因为公共机构的设立和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国家财政的基础上,而国家财政的主渠道就是税收。没有税收,就没有国家管理和对社会的服务,也就没有国家本身。另外,税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积累的重要来源,是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杠杆。所以,为了国家的繁荣昌盛,公民都应当依法纳税。
纳税以公民的自觉性为基础,辅以国家的强制手段,所有负有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任何偷税、漏税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6、其他基本义务
除了上述所列义务外,宪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3款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保证国家繁荣富强、子孙万代永享幸福的千秋大计。公民有责任作出一定牺牲,以保证国家发展的利益。
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我国公民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所谓“百事孝为先”、“父慈子孝”,说的就是这种关系。父母遗弃和虐待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虐待父母的行为,不仅要受到舆论的谴责,严重的还要依法受到惩处。